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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控系统记录的资料可否作为处罚的证据?

投稿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9/5
浏览:800次
 

电子监控系统记录的资料可否作为处罚的证据?

     重庆监控系统提示,根据我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 14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可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依照法律、弦规规定时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3)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现场罚款处罚的有关程序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目前,我国一些大中城市都已经采取了电子监控系统发现和处理交通违章案件。电子监控设施记录的资料具有自动性、即时性、客观性的特点,极大地提高了交通警察在收集证据方面的效率。因此,我国法律对电子监控记录资料的证据性予以确认。